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服务业-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颁布时间:2006/12/31 12: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颁布时间:2006-12-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一篇: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