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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兼营和混合销售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区别? [2018/8/22] |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一、混合销售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服务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三、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比如: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在实务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服务两种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只按一种税率征收;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征收,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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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2014/11/9]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要按规定分别征收所得税。具体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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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完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区别和计算公式是什么? [2014/3/16] |
"完全成本法"是把企业某一会计期间发生的全部生产经营费用即与产品联系的制造成本和与会计期间联系的管理费用均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而"制造成本法"的特点是只把生产费用中与产品制造有联系的制造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于会计期末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不向任何形态的产品分配。
制造成本可以理解为车间生产成本,完全成本可以理解为工厂全部成本。
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完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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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12月底前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是暂估入账,没有取得税务发票,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2013/3/2]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可见,如果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还没取得发票,就应该做纳税调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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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企业给职工支付的采暖费会计如何处理 [2012/12/10] |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采暖费是应该计入到福利费中的,实际上你的问题是账务处理的问题,由于应付福利费不再采用计提的方式,你提到的冲减的福利费如果是2008年以前年度的余额,那么应该是做完纳税调整的,因此应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是采用按工资总额预提,年底冲回余额的方式核算,那么应该冲减福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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