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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颁布时间:2008/3/21 12: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颁布时间:2008-3-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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