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企业所得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8]828号 颁布时间:2008/10/9 12:12: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8]828号

颁布时间:2008-1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三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