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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5]44号 颁布时间:1995/4/28 12:12: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1995]44号

颁布时间:1995-4-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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