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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6/7 12:12:4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6-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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