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房地产-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国税函[2009]342号 颁布时间:2009/6/26 12:12: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国税函[2009]342号
颁布时间:2009-6-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