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7号 颁布时间:2009/9/3 12:12:5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7号
颁布时间:2009-9-3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