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0]12号 颁布时间:2010/2/12 12:12:47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0]12号
颁布时间:2010-2-12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深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大力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阶段的具体要求,深化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监督和促进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提升,现就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行业监管工作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于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保证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增强行业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逐步建立起包括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年报审计监管制度、任职资格检查制度、行业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监管体系,在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监管工作和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行业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到行业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是少数一些事务所执业质量差、职业道德水平低,严重影响到行业的整体形象。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以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阶段工作为契机,将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作为保证行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长抓不懈,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维护公众利益。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年报审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变化情况以及经济形势的新趋势、新特点,对年报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和注意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提示,提出要求,给予指导。年报披露期间,应指定专人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实行实时监控和严格督导,向承接受到公众质疑、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发出关注函,提请事务所注意审计风险,谨慎执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炒鱿鱼、接下家”行为,要求事务所报备客户变更情况,遏制出卖审计意见行为。年报审计结束后,对事务所报备的年报审计业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和评价当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整体质量,总结和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要将涉嫌“炒鱿鱼、接下家”,不按时报备事务所变更情况,以及存在协会关注函涉及问题的事务所,列为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突出检查重点。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事务所检查周期,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每3年内至少检查一次,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至少检查一次。要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执业质量较低的执业群体和执业风险较大的业务领域,将事务所从事H股、A股、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医院财务报表等领域的审计业务,以及频繁转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和高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检查内容上,重点检查事务所遵循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同时,加大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监管,对于合并频繁、分所众多的事务所,应加强对总所与分所的联动检查。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和运用,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获取的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抓住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惩治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采取回扣、恶意压价等违反职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动态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监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监管工作的质量,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监管队伍建设,对监管人员的基本条件、任职时间、权利和义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加强对协会监管工作人员和兼职检查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完善检查及惩戒处理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会计审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总结检查经验,不断修订完善检查手册,充分发挥检查手册在指导检查工作、推动准则贯彻实施、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贯彻落实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树立行业监管的权威,建立健全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惩戒制度,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惩戒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专家论证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惩戒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建立跟踪机制,检查其整改情况,必要时,提高检查频率。同时,以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对事务所的技术援助和专业帮扶制度,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升。
六、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以日常监管工作为基础,在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对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事务所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综合检查和评价。对综合评价较好的事务所,在做大做强、专家推荐、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适当鼓励和政策倾斜;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加大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检查频率,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通过推进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发挥监管工作对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持续提升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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