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3]70号 颁布时间:1994/3/16 12: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3]70号
颁布时间:1994-3-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我局于1994年1月18日以国税明电[1994]020号下发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现补发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仍可沿用的文件如下:
  一、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二、1986年10月6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三、1985年5月13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四、1985年9月25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7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五、1985年9月19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六、1986年11月4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27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七、1985年9月19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八、1986年3月1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
  九、1986年3月3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十、1986年2月26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46号,关于适当延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十一、198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十二、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7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