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个人所得税-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76号 颁布时间:2009/10/14 12:12:2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76号
  成文日期:2009-10-14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