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188号 颁布时间:2009/8/11 12:12:3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188号
成文日期:2009-08-1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租地下停车位问题根据辽地税函[2012]92号有关规定,此条停止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问题根据辽地税函[2010]201号有关规定此条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建筑物分别确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含1%﹚。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按每平方米平均单位房价确定核定征收率。其中,房价每平方米2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含1%﹚;房价每平方米2000元(含2000元)—4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5%﹙含1.5%﹚;房价每平方米4000元(含4000元)—5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含2%﹚;房价每平方米5000元(含5000元)—6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3%﹙含3%﹚;房价每平方米6000元(含6000元)—8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4%﹙含4%﹚;房价每平方米8000元(含8000元)以上,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含5%﹚。
二ΟΟ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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