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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38号 颁布时间:2009/10/13 12:12:3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38号  
 成文日期:2009-10-1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省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辽政发[2009]21号
二ΟΟ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9]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高尔夫球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及其他娱乐项目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征收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七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凡娱乐场所指定消费者从专门的餐饮、超市等特定场所购买消费品在娱乐场所消费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视同经营娱乐业收取的价款,一并计征娱乐业营业税。对高尔夫球场内与打高尔夫球相关的各项收费(包括高尔夫球场内部为高尔夫球场配套服务的餐饮、住宿等服务收费),应视同经营高尔夫球场收取的价款,与打高尔夫球的收入一并计征娱乐业营业税。
  三、各级公安、工商、文化行政等部门与税务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配合地税征收机关实施对娱乐业的税收征管。对阻挠和拖欠税款的,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娱乐场所、项目的税收征管。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全面实行查账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认真典调,重新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对其中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沈阳、大连市排名前10户,鞍山、抚顺、本溪市排名前5户,其他市排名前2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报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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