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2]420号 颁布时间:2002/5/17 12:12: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2]420号
颁布时间:2002-5-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此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废止。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