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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颁布时间:2009/3/31 12:12:15

苏州地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问:企业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销售时,如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问: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问: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问:企业销售商品发生折扣、折让和退回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问: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8.问: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时,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如何确认?
  答: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9.问:企业提供安装费等特定劳务,如何确认收入?
  答:(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10.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下列收入确认时间为:(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1.问:企业处置资产行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包括:(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2.问: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应直接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纳税人2008年度收到被投资方2007年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2007年度收入,按原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3.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问: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总机构应按照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规定,将参与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如实申报总分机构的收入、扣除等项目,办理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列支标准所涉及的销售(营业)收入,按总分机构汇总后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确定。
  1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以前对预售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收入征税,2008年以后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对税率变动产生的税率差部分是否可以退税?
  答:税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款和相应的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收入合并后按当年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谓的对预售款预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企业在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时,可以扣减以前年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已实现销售的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税,产生亏损的按税法规定结转弥补。
  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现金支出和非现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申报扣除。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是允许税前扣除并不意味着当期全部直接扣除。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合理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性质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当期直接扣除,计入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科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结转损益的年度税前扣除。三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与任职或受雇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意见。四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2.问: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如何申报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8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比照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方法处理。
  3.问:基本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如何申报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问: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我市仍按省政府规定,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不超过一个半月工资额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5.问: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准予扣除?
  答: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问: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7.问: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支出,申报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
  8.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发生当期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处理的,在资本化处理的资产摊销时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9.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0.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所谓劳动保护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为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非现金支出。如果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雇员发放现金,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1.问:外币交易、折算所产生的汇兑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12.问: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租赁费,如租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资产等发生的租赁费,比照固定资产租赁费处理。
  13.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
  根据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四川汶川灾区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为了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北京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前,纳税人按规定对北京奥运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14.问:新税法实施后,部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比原规定缩短,企业原有的这部分固定资产能否按现规定年限补提折旧?
  答:税法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不是纳税人会计核算时确定折旧年限的标准。纳税人确定的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纳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会计核算规范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折旧政策。2008年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所确定的折旧年限也是根据会计核算规范要求所定,实施新税法后不存在账务调整问题。企业折旧政策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范畴,应按会计法规要求执行。
  15.问:企业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是因为该项资产仍有使用价值,尚具有使用年限。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外购的旧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16.问:大修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税法上是否计提折旧?
  答: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的大修理,属于维护再生产的必要环节,大修理期间不停止计提折旧。有证据表明,企业将另行处置大修理的固定资产,不再继续使用的,从大修理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7.问:企业年初坏账准备金余额在2008年是否必须冲回?
  答: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条限制规定并不表明企业会计核算时不能按会计制度、准则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结余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以后,对于增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已经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减值准备,今后随着资产价值回升予以冲减时,可以据实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8.问: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规定合理分摊。
  19.问:开办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为减轻纳税人核算负担,对于开办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一次性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的,应在3个纳税年度内分期摊销。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即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享受免税优惠。
  2.问: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
  3.问:鼓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列举的项目,应与企业的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以自受让之日起,在减免税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4.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有何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务院财税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应当与企业的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以自受让之日起,在减免税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5.问: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有何优惠政策?
  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注意:一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是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二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三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四是在减计收入的同时,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6.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有何优惠政策?
  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纳税人在申请时应注意:一是可以享受投资抵免优惠的必须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设备。二是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必须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不论是进口,还是国产,均可以享受投资抵免优惠。三是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四是只能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五是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六是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七是享受抵免的企业如果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但受让方仍可按规定在5年内享受抵免优惠。
  7.问: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答: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仅限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不得享受;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8.问: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如何实施?
  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以加计扣除的,必须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9.问:新税法对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何税收优惠?
  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问: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1.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还是在区外,只要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12.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3.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具体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14.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后,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征收方式改变为查账征收后,查账征收年度的盈利不得用于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亏损。但对核定征收前实行查账征收产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查账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亏损,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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