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1/2/18 12:12:31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应该填什么)
颁布时间:2011-2-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2(应该填什么)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3(应该填什么)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4(应该填什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5(应该填什么)增值税。
本公告自6(应该填什么)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2、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3、一并
4、不属于
5、不征收
6、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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