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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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个人所得税 |
营业税 |
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 |
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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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1999]第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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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暂减按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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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日 |
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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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3、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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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日 |
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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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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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 |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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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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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 |
国税发[200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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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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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 |
国税发[2006]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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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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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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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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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日 |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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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按计税价格的2%核定征收,或按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按四级累进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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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购买非住宅、个人受赠房屋及单位购房仍按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征收;个人转让非住宅、个人赠与房屋及单位转让房屋仍按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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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财税[2008]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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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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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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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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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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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7日 |
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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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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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 |
财税[2009]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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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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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 |
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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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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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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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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