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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0号 颁布时间:2011/3/16 12:12: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0号
 
颁布时间:2011-3-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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