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地区一级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的补充通
中税协发[2010]131号 颁布时间:2010/11/9 12:12:08
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地区一级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
中税协发[2010]131号
颁布时间:201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了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充分调动注册税务师申报等级的积极性,根据试点地区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经济、会计、审计高级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对于参加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地区的注册税务师,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准予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
1.对于个人业绩达到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标准,年龄在40岁以上(1970年1月1日前出生),或从事涉税服务业务8年以上(2002年1月1日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可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地方税协审核后报中税协批准,准予申报一级等级,不受学历或职称条件限制。
2.从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人员中,由中税协选拔一批成绩优异者,允许其不受《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第七条学历及个人业绩限制,直接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参加一级注册税务师培训、考试。选拔标准另行制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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