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沈人社函[2010]57号 颁布时间:2010/7/28 12:12:17
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沈人社函[2010]5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81号)和市统计局的数据,现将2009年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公布如下:
一、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281元,月平均工资为2856.75元。
二、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576元,月平均工资为3214.67元。
三、200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6988元,月平均工资为2249元。
四、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104元,月平均工资为2592元。
五、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储存总额)的年平均记帐利率为2.25%。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