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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9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沈地税社函[2010]4号 颁布时间:2010/8/23 12:12:18

关于公布2009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沈地税社函[2010]4号
 
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号)文件精神,现将沈阳市2009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标准。《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号)规定: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281元,月平均工资为2,856.75元;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576元,月平均工资为3,214.67元。

  二、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执行期限: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三、从2010年9月份开始按新工资标准进行申报缴费。经与人社局商定,对7、8月份已按原工资标准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即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95.33元的60%为1,677.20元,300%为8,385.99元)申报缴费的企业,要在9月份补缴差额部分,即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和个人部分、工伤保险费。

  四、补缴方法:对7、8月份已按原工资标准最低缴费基数(即1,677.20元)申报缴费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基数差额部分,即(3214.67元-2795.33元)×60%=251.60元/月,加入9月份的缴费基数统一申报补缴。对7、8月份已按原工资标准最高缴费基数(即8,385.99元)申报缴费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基数差额部分,即(3214.67元-2795.33元)×300%=1258.02元/月,加入9月份的缴费基数统一申报补缴,但加入后不能超过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3214.67元×300%=9644.01元。
 
 
市局社保处
20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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