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及补缴失业保险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8]68号 颁布时间:2008/12/3 12:12:24
关于外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及补缴失业保险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劳动和和会保障局《关于外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等有关问题的函》(沈劳社函[2008]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文件明确关于外籍人员参见失业保险统筹及补缴失业保险滞纳金等有关问题,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并作好向各申报单位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外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等有关问题的函》(沈劳社函[2008]6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2008年12月3日
关于外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等有关问题的函
沈劳社函[2008]68号
市地税局:
《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8]43号)文件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从业的外籍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为了完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对外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从业的外籍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统筹(不适合与我国有互免协议的德国和韩国)。
2、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查补欠费免征滞纳金,此政策执行至2008年底。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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