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字[2001]368号 颁布时间:2001/7/5 12:12:30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字[2001]368号
辽宁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宏观调控能力,通过省级调剂方式保证我省现阶段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完成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计划的市,当年出现收支赤这且无可动用结余基金的予以适当调剂。
第四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市(含省本级,下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省级调剂金上解下拨计划,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各市按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5%上解省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全省各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调剂。省级调剂金上解按照“季上解、年结算”的方式运作。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确定的额度于每个季度次月10日内,将上季度应上解省级调剂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由财政专户上解到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对各市上解省级调剂金年末实行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省级调剂金下拨计划,于每季度次月20日前,通过省社会保障金财政专户将上季度省级调剂金下拨到各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完成省下达的省级调剂上解计划,是各市政府垢责任和义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或采取其他方式检查、指导、督促各市按进度完成上解计划。
第八条 对到期未能完成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的市,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将等额扣减当期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转移支付基金,用于弥补应上解省级调剂金未完成上缴部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日期:20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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