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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4/6 12:12:46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做好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缴费单位务于2011年4月30日前,持经办机构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手续。
 
    二、费率调整后,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在征收中执行。缴费单位于2011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因政策调整原因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费款,须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大厅进行补缴申报,补缴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三、特别提醒“办税通”用户:请于4月30日后,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前,将安装“办税通”软件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启动“办税通”软件,与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联通,系统会自动对“办税通”中的费率进行调整。完成费率调整后,然后再填写申报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
 
    如有不明事宜,可以联系服务商——4006123669。
 
 
沈阳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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