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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3/30 12:12:47

关于转发《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通知》
 
 
市局社保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通知
 
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参保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减轻缴费单位负担,保证征收政策平稳过渡,经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参保单位在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
 
    一、在上述期限内,因政策变化,或通过缴费单位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征收部门稽查等发现的欠费,参保单位能主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均免征滞纳金。
 
    二、本通知包括社会保险中的所有险种,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免征期限内,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有关征收滞纳金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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