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自我测试-正文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2/31 12:12:56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应该填什么)
颁布时间:2010-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2(应该填什么)
 
  三、技术转让3(应该填什么)。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4(应该填什么)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财税[2010]111号
 
2、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4、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一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