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契税-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颁布时间:2011/4/26 12:12: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成文日期:2011-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拆迁取得补偿房屋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