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156号 颁布时间:2006/11/17 12:12: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156号

颁布时间:2006-11-1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