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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4号 颁布时间:2010/12/5 12:12:0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4号

成文日期:2010-12-05

 

    现将《税收管理员制度》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执行本制度。

    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遵循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和清正廉洁要求,落实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核算,掌握管理系统操作,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 户籍包括登记、认定、纳税信用等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和临时户籍等内容。

    (一)登记包括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二)认定包括税务申报方式认定、税务征收方式认定、税务缴纳方式认定、自开发票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委托代征认定、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非居民所得税认定。

    (三)临时户籍是纳税人偶然一次性缴纳税费款项、开具发票的户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有服务、管理、管理建议、监督和监督建议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服务职责

    (一)进行税法宣传

    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定。

    (二)开展税务咨询

    通过当面交谈、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交流、电话和书面等形式解答涉税问题。

    (三)进行纳税辅导

    通过培训或到户讲解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申报缴纳方式和办税程序等内容的辅导。

    (四)提供办税资料

    向纳税人发送有关表、证、单、书和事项通知。

    (五)履行服务承诺

    在办税过程中,执行地税机关提出的各项服务承诺。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职责。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责

    (一)税务认定事项

    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认定事项:

    1、税务申报方式认定事项。

    2、税务征收方式认定事项。

    3、税务缴纳方式认定事项。

    4、自开发票资格认定事项。

    5、非正常户认定事项。

    6、委托代征认定事项。

    7、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事项。

    8、非居民所得税认定事项。

    9、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事项。

    10、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事项。

    11、执行其它认定规定事项。

    (二)事项受理或办理

    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迁移、停业、复业和注销。

    2、税务登记证件换发。

    3、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4、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5、发票发售、使用、保管、缴销和验旧。

    6、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和定率。

    7、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8、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9、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10、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

    11、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3、其它事项。

    (三)采集录入数据

    1、采集未能通过系统交换、磁盘介质交换、纳税人端系统和网站报税系统获取数据,采集地税机关税源管理的相关数据。双定核定基础信息。

    2、将以上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纳税评估

    1、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差异,筛选重点评估对象。

    2、按照上级机关确定的参数和对象及其税收预警报告,结合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

    3、提出处理建议,将纳税评估结论录入系统。

    (五)税源分析

    根据上级机关提供的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按时对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告上级。

    (六)税务约谈

    对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现纳税评估异常、核定征收税费计算依据异常、发票使用异常、税控装置使用异常和外籍人员停留时间异常,进行事先通知、约定内容、调查情况、查找原因的过程,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辽地税发〔2005〕169号)规定执行。

    (七)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

    对户籍管理、税务核定、税务申报、税务征收、税务缴纳、发票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税务检查、税务处理、阻止出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类别征收管理资料,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79号)、《关于修改<征收管理资料规范>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8〕24号)和《关于启动征管电子档案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1号)等规定执行。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建议职责

    (一)对辖区内纳税人税费收入预计实现额提出建议。

    (二)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三)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四)建议应否将构成立案条件的纳税人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五)建议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六)建议或解除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

    (七)建议授予和收回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建议职责。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职责

    (一)执行户籍管理规定

    1、清查漏征漏管户,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2、督促纳税人办理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3、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4、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5、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6、督促纳税人及时报告银行开户账号、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核算规定和会计核算软件。

    7、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它情况。

    8、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

    9、执行户籍管理其他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状况

    1、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

2、掌握纳税人处置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重大亏损、资产损失和资产处理情况。

3、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执行税务申报和税务征收规定

1、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费款项情况。

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的真实性。

4、根据要求调查核实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所涉及事项。

5、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涉及事项。

6、执行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其他规定。

(四)执行发票管理规定

1、掌握纳税人领取、使用、保管和结存发票情况。

2、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作废和丢失发票情况。

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情况。

4、根据要求做好发票日常检查。

5、根据要求做好发票验旧购新。

6、执行发票管理其他规定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建议职责

(一)建议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二)建议应否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三)建议应否确定、调整定额和定率。

(四)建议应否发售发票。

(五)建议应否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报告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情况。

(七)报告欠缴税费款项纳税人处理资产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境的情况。

(八)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九)报告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情况。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建议。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专业化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责,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按《关于属地管理基础上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地税发〔2009〕75号)执行。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立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的,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和缴纳方式认定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网上核实任务接收说明中填写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变更。设立登记信息准确无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签署意见,任务结束。

第十七条 发现辖区内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现辖区外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向管理科所报告。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当天发起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税收管理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注明“录入错误”字样,以涉税事项受理岗身份发起变更流程,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三节 停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停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负责清缴税费款项、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停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通知纳税人,送达签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审批《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向纳税人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申请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系统自动按恢复营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到期不能恢复营业,递交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再次发起停业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发现纳税人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税收管理员责令改正,追缴应纳税费款项,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检查科和县区局所属分局负责查实征收、定率征收、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检查,税收管理员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整理纳税人申请和资料,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填制《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 县区局检查科和所属分局完成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系统发布注销任务,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五节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当月,督促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到户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报告,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税收管理员告知接受地税机关行政处罚,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后,填制《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六节 外出经营证明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税收管理员应在当天完成审核。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退还补正。不符合开具条件说明情况,符合开具条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外管证》开具流程,审批通过,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外埠来本地经营已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到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认定应纳税费种等情况。

外埠来本地经营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四章 其它户籍

第一节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登记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四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有未参保险种,以及从业人数高于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的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限期办理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四十二条 缴费人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或因地址发生变更,按属地征收原则,需要迁移的,由税收管理员完成调查核实,发起变更流程。

第四十三条 缴费人依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前,应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由税收管理员填写《应注销社保登记户通知书》,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认定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并通知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通过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注销,在结清欠缴社会保险费之前,不做社会保险费注销缴费登记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已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缴费的单位,无正当理由1个月以上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到户调查核实。

第四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应将非正常户单位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注销、变更。对非正常户填写《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或注销户认定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二节 房产车船土地登记

第四十八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核实以下情况:

(一)自有财产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所有)证书、《契税证》、购房发票或房屋评估证明、《机动车(船)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租财产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所有)证书、租赁发票以及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租财产应提供租赁发票、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第五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 对既纳税又纳费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核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的同时,要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核实。

第四节 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登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税务端项目登记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登记审核完毕,税收管理员通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税务端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模块,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

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是项目管理系统用于自动计算生成各税纳税申报的依据。表中所列税费种为项目管理功能自动计算生成申报表的税费种,其它税费种不在此核定。

第五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变更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能项目变更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注销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能项目注销审核模块完成项目注销的初审,转县区局所属分局长、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复审。

第五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纳税人端系统项目管理税务端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或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预警信息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变更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后,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

第五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的申请,完成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发起变更登记流程。

第六节 非居民企业认定

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存在类型,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这类企业通常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六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各项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节 税务申报方式认定

第六十一条 现行主要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字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默认的税务申报方式为直接申报,税务申报方式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

第六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申报方式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签署审核意见,转县区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六十五条 根据需要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八节 税务征收方式认定

第六十六条 现行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现场征收等。其中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其它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通过地税机关认定的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六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第六十八条 如将纳税人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六十九条 如纳税人原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通过核定征收取消审批流程。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第七十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七十一条 针对比较偏远地区,税额较少的情况,税收管理员可以采取巡回征收方式,事先打印完税凭证,定期上门征收税费款项。

第九节 税务缴纳方式认定

第七十二条 现行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辅导纳税人填写。对缴纳未成功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任务,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记载初评。同时,根据掌握实际情况,录入未记载纳税人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事实,对系统自动生成评定信息提出意见,形成初评结果,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十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税收管理员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十六条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发生变化,建议改变或收回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章 定期定额

第一节 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设立登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设定情况,核定纳税人定期定额行业类别,用《定额信息采集表》进行调查核实,将采集纳税人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县区局统一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第八十条 税收管理员协助综合一科进行《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实地调查核实,将调查数据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三节 审批流程

第八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人定期定额审批流程的发起,定额初审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文书受理页面,在文书种类中选择“核定类”,文书代码选择“250116 新定额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启动审批流程。在费用要素上下限数值区间内调整待核定纳税人费用要素数值,测算定额,将计算出定额发送下一环节审核。

第八十三条 县区局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定额核定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四节 调整、取消和执行定期定额

第八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通过双定核定系统打印《定额信息采集表》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重新采集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发起调整定额核定流程。

第八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定期定额条件,或者纳税人申请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发起取消定期定额流程。

第八十六条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如发现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和在规定纳税期之后未缴税费款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发起行政处罚流程。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

第六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督促申报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负责及时督促,情节严重的,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八十八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作应申报统计,形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创建申报督促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八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信息任务后,复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报送纳税资料信息,调查核实未报情况及有无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情形,形成督促申报清册。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依法进行督促,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查无下落,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九十条 未申报调查核实信息,税收管理员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二节 延期申报

第九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核实,判断延期申报理由是否真实充分,申请税种是否正确。

第九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起延期申报审批流程。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核准。符合要求,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税费款项缴纳计划,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督促缴纳税费款项

第九十三条 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做出统计,形成逾期未缴纳税费款项纳税人清册,创建督促缴纳税费款项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任务,或者查询未按期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经复核形成督促缴纳税费款项清册。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列入监控重点,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九十七条 发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税收管理员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九十八条 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其它需立案查处情形,税收管理员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十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欠缴税款,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公告欠税、停售发票、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行政处罚、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二节 欠缴调查核实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负责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费款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系统生成辖区含本年新欠和往年陈欠的欠缴税费款项明细台账,调查核实到户。

第一○二条 经调查核实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欠税核实调整审批表》、纳税申报表、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和缴纳凭证等经税务所长岗、计征科欠税管理岗、计征科长岗审核、审批通过,据实予以核销。

第三节 任务处理

第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申请或接收转办的各类调查核实任务,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资料不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退还补正。

第一○四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任务结束,转下一办理岗位,收到批复后,送达签收。

第一○五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过程中填写调查工作底稿,根据需要形成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结束后,将信息及意见转有关岗位,有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一○六条 提请核实类任务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税种及征收方式提请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实。

(四)关停“空壳企业”核实。

(五)关联企业往来情况调查核实。

(六)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七)退税调查核实。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费款项调查核实。

(九)申请减免税调查核实;

(十)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资产处理核实;

(十一)欠税及呆账核销核实。

(十二)开具售付汇凭证核实。

(十三)巡回征收管理提请。

(十四)简并征收管理提请。

(十五)代位权、撤销权和优先权提请。

(十六)其他提请核实类任务。

第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对违法违规信息预警任务之日起,依法提起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经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八章 纳税评估

第一节  对象确定

第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也可依据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预警结果及纳税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一○九条 纳税评估在纳税申报期之后进行,评估期限以纳税申报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延伸以往期间或以往年度。已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种纳税评估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重复。

纳税评估中所涉及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应严格保密。

第二节  疑点分析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断存在疑点。

第一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综合征管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项目和问题,查询及分析结果记入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一一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疑点问题分析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约谈举证。

第一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提请纳税人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等,经县区局税源管理岗批准后进行。

第一一四条 对多个纳税人存在共性问题,税收管理员可以集体约谈。

第一一五条 约谈举证前3个工作日,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送达签收。约谈过程中,形成《税务约谈记录》。

第一一六条 纳税人无故拒绝约谈,税收管理员建议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一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进行实地核实。

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必须到生产经营实地核实账目凭证,经税务所长批准,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

第一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可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记录情况。

第五节 结论处理

第一一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对象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第一二○条 疑点全部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

第一二一条 经约谈举证,纳税人疑点问题说明清楚,需要自查补税,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

第一二二条 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将纳税评估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一二三条 纳税评估完成后,将各有关资料和文书及时归档保存。

第一二四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评估处理结论中注明“转相关部门进一步检查”:

(一)纳税人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

(二)纳税人拒绝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三)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查,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四)纳税人自查结果与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五)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嫌疑。

(六)一个年度内,纳税人在以前纳税评估发现并已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自开发票资格认定

第一二五条 纳税人申请或变更自开发票资格,需提请《自开发票认定申请审批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六条 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审核确定可开具发票的行业、名称、最高持票量、是否以票管税和综合征收率等。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七条 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认定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票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二节 领购和验旧

第一二八条 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一)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所有联次。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第一二九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对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验旧,审核《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同意领购,签署意见。

第三节 特殊购票

第一三○条 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被停售发票,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领购发票,需纳税人申请。

第一三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同意领购,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一三二条 购票特殊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四节 发票丢失

第一三三条 纳税人发票丢失,填写《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申请(缴销)表》,附书面报告。

第一三四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发票丢失事项后,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签属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五节 发票缴销

    第一三五条 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作废、霉变、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要缴销的未使用发票和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向地税机关申请。

第一三六条 根据发票缴销申请,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第一三七条 税收管理员(缴销人)核对《发票缴销登记表》与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无误后,作废发票,签署意见,转监销人复核。

第一三八条 发票缴销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收回《发票缴销登记表》,缴销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票缴销登记表》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六节 发票销毁

第一三九条 纳税人持《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簿》提出销毁申请,税收管理员认定符合销毁条件,转税务所长岗复核。

第一四○条 发票销毁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销毁信息,与监销人共同销毁发票。

第七节 发票代开

第一四一条 纳税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税收管理员核定代开发票种类、应纳税种、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一四二条 发票代开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将《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

第一四三条 不符合发票代开条件,但情况特殊需要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填写《发票代开特批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四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结或退回办理中各项事宜。

第一四六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辽地税发〔2005〕92号)同时废止。

第一四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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