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 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 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 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 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 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 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 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 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 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 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 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二) 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三) 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 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五) 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 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二) 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 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四) 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五) 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 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