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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财会[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2/15 12:12: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财会[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第二章 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其他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治理层的经营报告;

  (二)财务数据摘要;

  (三)就业数据;

  (四)计划的资本性支出;

  (五)财务比率;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七)择要列示的季度数据。

  第五条 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

  第六条 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某些其他信息实施特别的程序,当这些其他信息存在遗漏或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该事项。

  第七条 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法律法规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

  第三章 重大不一致

  第十条 重大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相矛盾。重大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根据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产生怀疑,甚至对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产生怀疑。

  第十一条 如果在阅读其他信息时发现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

  第十二条 如果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其他措施取决于具体情况、不一致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包括不出具审计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第四章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

  第十四条 在阅读其他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对与已审计财务报表所反映事项不相关的重要信息作出了不正确的表述或列报。

  第十五条 如果注意到其他信息可能含有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第十六条 如果仍然认为其他信息可能含有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征询法律顾问等第三方的意见,并考虑收到的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其他信息中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而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层书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及征询法律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当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尽早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重大不一致。

  第十九条 如果在阅读其他信息时发现重大不一致或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当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修改其他信息且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可能包括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信息的人士了解所作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当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管理层拒绝修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层书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及征询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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