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相关内容
颁布时间:2011/6/16 12:12:26
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相关内容
物业管理启动资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初始阶段所需各项必要开支的资金及物业公共设施的专用维护基金。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建立、组成所需的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组织及个人出资、入股形成。其主要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的购置和租金、办公用品购置、职员薪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另一部分是物业公共设施专用维护其金。主要用于物业机构所固定物业的意外事故大修及日常维护所需费用。如房屋的维修、与房屋配套设施的供水、供电、供气、电梯、消防等重大项目及设备的更换等。这些项目所需费用一般比较巨大,只靠物业管理机构日常收费或其他经营收入,远远不够满足需求,因此只要事先准备一笔一定数额的物业公共设施专用维修金,才能解决重大项目所需费用。
物业公司在接管物业时,或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后,开发商有可能给一部分资金,包括前期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前期开办费用。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建安费的2%交予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
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只是在第三十八条有不是十分明确的规定: 新建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临时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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