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2007]599号 颁布时间:2007/6/3 12:12: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2007]599号

颁布时间:2007-6-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