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1]78号 颁布时间:2001/4/29 12:12: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1]78号

颁布时间:2001-4-29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法规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