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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配套费

颁布时间:2011/7/15 12:12:05

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即目前开发企业向政府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4年前按水资源建设费等九个专项分别缴纳,后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向政府缴纳。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35号)第二条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不是一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城市建设配套费、煤气设施配套费、自来水设施配套费、热力设施配套费、公交场站配套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合计额来确定市政建设配套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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