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2)
颁布时间:2011/9/9 12:12:24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财税网
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额也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这时,如果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
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短期内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乐意去做。
例如,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则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
则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缴税款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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