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个人所得税筹划实务-正文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4)

颁布时间:2011/9/9 12:12:26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财税网

 影视剧本所得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较好的电影拍摄单位都有自己的出版社,如果某个人的影视分镜头剧本将被某电影制片厂使用,同时又将在该电影制片厂的出版社准备出版,则这时候便有必要对各项收入进行筹划,即个人可以要求该电影制片厂支付较高的稿酬,相应地减少分镜头剧本使用费,使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税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当然,如果能够结合前面介绍的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效果将会更好。

  如果该作品开始并没有准备出版发行,这时也可以考虑要求其出版社同时出版,只要经过筹划相对净收益更大就具有可行性。况且作品的出版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自己以后的创作和各项工作都更有利。

  例如,某剧作家创作了一部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某电影制片厂拍摄一部大型电影,该电影制片厂欲支付25万的报酬。(该电影制片厂拥有自己的出版社)

  如果该作家直接收取该项所得,则该项所得将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250000×(1-20%)×40%-7000=73000(元)

  如果该作家与电影制片厂达成协议,将其作品出版成书,该作家可以考虑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15万,该剧本使用费支付10万,则该电影制片厂不增加额外负担(假定该书的出版成本和销售收入刚好持平,这在实际中应该比较好操作)。该作家的纳税情况如下:

  剧本使用费应纳税额=100000×(1-20%)×40%-7000=25000(元)

  稿酬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16800(元)

  总共应纳税额=25000+16800=41800(元)

  少缴税款=73000-41800=31200(元)。

 

上一篇: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3)

下一篇:个税减除费用上调 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上一篇:个税减除费用上调 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下一篇: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3)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