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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1/8/9 12:12:01

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8-9

    为加强对公墓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现将我省对公墓行业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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