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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国税函[2001]50号 颁布时间:2001/10/25 12:12:16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国税函[2001]50号
颁布日期:2001-10-25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县(市)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有关法规政策,现将各基层局反映的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取得防伪电脑版发票未经认证就已经抵扣了税款的处理问题
  对企业取得防伪电脑版发票,未经认证就已经抵扣税款的,除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各大商场及超市在经营活动中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名目管理费、广告费等征税处理问题
  对各大商场及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按照采购货物的金额或购货数量的一定比例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有奖销售或在销售中赠送给顾客商品的征税处理问题
  对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的商品,不应视同无偿赠送,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赠送的其他商品,应视同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企业从自来水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能够抵扣,及其在分摊收取各用水单位的水费时开具专用发票适用税率问题
  鉴于我市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企业按分摊给各单位的水量收取水费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五、关于企业以小汽车抵项欠帐的征收问题
  关于企业以汽车顶帐问题,应按《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国税一字[1997]21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六、关于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及从运输信息管理站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是否可抵扣问题
  对企业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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