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流转税:征VS不征
颁布时间:2011/11/20 12:12:26
资产重组流转税:征VS不征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资产重组不征流转税
近日,为明确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之前,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资产重组本质是产权交易
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实质是进行一种类似股权交易的“净资产”交易,其本质是一种产权交易。
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表现为“净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也应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样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有利于国家对产业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
关键是“一并转让”
无论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还是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能否获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满足“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个条件,如果不将资产和劳动力等打包一并转让,就不符合免税条件,而应作为资产转让缴纳流转税。
无形资产怎么办?
51号公告明确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税,但是对于企业同时将拥有的无形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从理论上说,无形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和实物资产一并转让在经济实质上并无区别,都属于类似股权交易的“净资产”交易,其本质也是一种产权交易,也应该归入不征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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