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土地增值税-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颁布时间:2011/12/8 12:12:5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201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三、对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予以退税。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或接收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上一篇: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