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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颁布时间:2012/1/4 12:12:34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来源:本站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为:“第二条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于业务宣传则没查到权威的定义。”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广告费的界定为:“广告费的标准: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业务宣传费则没有明确的界定,或许是总局认为这个道理很浅显,再或许是真的很难定义。实践中,税企对是否是业务宣传费产生过纠纷,中介机构也是左右为难,譬如:金融机构竖立在屋顶上的巨大的企业名称牌匾是固定资产摊销入成本还是宣传费、赠送客户的价值昂贵的印有企业logo的纪念品是交际应酬费还是宣传费?

    有关财会网站对此的观点是:

    1、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2、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一样是企业为扩大影响,推销自身产品的宣传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与广告费不同的是,不需要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不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对已实际支付宣传费用,例如企业自身发行的产品和企业介绍的小册子,要取得相应发票。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通过一些媒介来宣传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不管是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印刷品、户外等等方式做的广告费都是属于广告费或者业务宣传费的范畴,向客户增送礼品时,只要礼品上含有公司的logo,都应该属于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如果不含logo,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费范围。

    我们的观点是,新法实施之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计算的,对他们的界定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但对于与其他费用的区分,总局则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是散见于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中,而且不是十分的明确。

    发票是证明广告费支出的重要凭证,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说只要有了广告费发票就能作为抵扣的凭证,实际中,企业只要掌握2个真实性的原则:即交易真实性和费用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可以用合同等证明方式。费用真实性就是发票,只要证明这两个真实性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进可以进行抵扣。至于与其他费用的区别要看是否对企业起到了宣传的作用,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无偿赠送是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而赠送的时候你可能追着人家要个税吗?

    二、新法实施之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共分三个档次:

    1、普遍适用的比例为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部分行业的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不准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注意到的是:

    1、新法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财税[2009]72号文颁布时间是2009年7月31日,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已经过了,已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要追溯调整的;

    2、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时至2012年,至今未有相应政策出台;

    3、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扣除?(有的地方税务局解释仍然不可扣除)

    上述问题与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总局的办事效率和效果可见一斑,或许是给“企业“留下筹划的空间?还是给自己留下空间?这恐怕可能是税务机关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吧。

    三、新法实施之前广告费扣除标准(虽然这时讨论许多年前的扣除标准无太大意义,但可以帮助我们把握国家对行业的扶持力度及政策的方向):

    (一)适用2%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适用8%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1、自2001年1月1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主义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5、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

    (三)适用25%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5]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四)可据实扣除的广告支出

    自2001年1月1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五)不得扣除的广告支出

    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且以整体名义所做广告的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财税字[1998]45号)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是可以据实扣除的。新法实施后,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方面,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会计上的营业收入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其中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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