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颁布时间:2011/12/29 12:12:18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颁布时间:2011-12-2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
征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
55~60(含) |
20% |
0 |
60~65(含) |
25% |
0.25 |
65~70(含) |
30% |
0.75 |
70~75(含) |
35% |
1.5 |
75以上 |
40% |
2.5 |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申请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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