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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6号 颁布时间:2003/4/12 12:12: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6号

2003-4-12

    一、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均超过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

  二、对实行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改革试点区县的纳税人,其参照有关区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机关住宅取暖补贴标准,发放的住宅取暖补贴,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实行定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收入应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纳税人订购《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和《求是》、《前线》杂志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六、广告企业执行定率征收,其收入2003年度暂按如下掌握,即“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费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比照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支付给职工的自采暖补贴及附加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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