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
颁布时间:2012/1/19 12:12:33
也谈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
来源:本站特约撰稿:注册税务师交流专用群-天涯
当前政府机关都在进行公车改革,其经济成本的节约性是众所周知的。为节省经营费用支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员工、老板的车辆用于办公经营,而企业则以报销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形式给予车主补偿,还有的企业给老板或员工报销保险费、购置税等,甚至有的企业对使用的车辆提取折旧,形式多种多样,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这些方式但都不尽合理。
一、私车公用的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为股东或员工个人购买车辆,车辆供企业使用;
2、为股东或员工报销加油、停车、过路等车辆运行费用;
3、签订租赁协议,无租使用,报销加油、停车、过路等车辆运行费用;
4、签订租赁协议,代开发票,支付租金,报销加油、停车、过路等车辆运行费用。
二、车辆的有关支出
1、汽车购置费用,主要包括汽车购买费用、车辆购置税、汽车装饰等费用;
2、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等规费 ;
3、汽车维修费 ;
4、汽车运行费用,包括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三、税收分析
(一)私车公用的形式分析
1、财税[2008]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此种做法的税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
但之前的文件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只是减除的具体数额在总局和地方的文件中都还没有看到。
2、国税函[2006]245号《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9〕58号是这样规定的:“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报销的车辆费用是要缴纳个税的,只是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很难把握,也未见地方相关文件的出台。另外上述两个文件都是总局下发的,既然缴纳了个税,这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也是应该可以扣除的,但到地方执行时的把握尺度就不得而知了。笔者认为,比较稳妥的做法还是第四种。
3、第三种情况类似第二种
4、针对这种情况,总局还没有针对性的文件出台,应该是地方先总结经验。如:苏国税发[2004]09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京地税企[2003]646号《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的文件可以看出: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也就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出租方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5%)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率:20%)、印花税(税率:0.1%)等。承租方应缴纳印花税(税率:0.1%)。如不属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实务中,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租赁收入的2%征收。
(二)私车公用的支出种类分析
第三项及第四项,即汽车维修费、汽车运行费用,包括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在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是可以所得税前列支的,而汽车购置费用及保险、车船税等税费是车辆出租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列的。另外开具租赁发票所缴纳的相关税费应该有出租房承担,不能由承租方负担。即便是在合同中约定,因为税费自身没有交税。
另外,在私营企业或者实际上100%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里,以下的做法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即: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支出等均可名正言顺的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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