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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11/29 12:12: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成文日期: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4(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1、财税[2011]117

2201211日至20151231

36万元(含6万元)

450%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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