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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便函[2008]115号 颁布时间:2008/8/7 12:12:07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便函[2008]115号

            2008-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已经结束,针对各地反映出的政策执行标准问题,我们进行了全国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总局有关司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问题
(一)代收收入确认营业收入问题
对中国移动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中国移动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中国移动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预收话费结转收入问题
中国移动销售充值卡取得的预收话费款,无论充值卡是否到期,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以财务核算上结转收入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

(三)零次收费征税问题
中国移动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应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支付代理商手续费、佣金问题
中国移动支付给代理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佣金、手续费,应要求代理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具发票,代理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就其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收入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五)预收话费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问题
中国移动将预收话费存入银行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六)向关联企业提供场地、服务问题
中国移动向关联企业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七)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中国移动赠送话费行为,应以赠送话费确认的收入减去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在未将赠送话费确认收入的前提下直接将销售折扣折让冲减当期营业额。

(八)国税函[2006]1278号文的执行时间问题
该文是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补充解释,对以前年度同样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问题
(1)电信老职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移动子公司并入香港上市公司时,按规定承担的电信老职工工资、福利允许税前扣除。
(2)外包服务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问题
劳务公司的“外包服务费”不应计入企业应付工资,而应根据服务的性质,分别计入对应科目,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2.购入备件直接计入成本问题
系统扩容采购设备的同时购入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在领用时结转成本。购买时一次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问题
(1)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问题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2006年7月1日以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缴存基数不能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7月1日以前,不超过所在省级政府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的,不再做纳税调整,仅就超过部分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则不能突破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标准。
(2)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确定
对成员企业(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所在的地级市的标准确定。
(3)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时,可否将正式职工与临时工工资合并计算,作为计提基数
中国移动没有为临时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只是支付劳务费的,不能将正式职工与临时工工资合并在一起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果为临时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临时工工资可以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与房屋一体的电梯折旧年限问题
房屋一体的电梯,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按房屋使用年限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确定问题
国税函[2003]1252号规定,中国移动内地子公司的残值扣除比例为3%。中国移动按该规定执行。
5.不合法凭证问题
中国移动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劳务费等费用时,以复印件、收据、白条、分割单等不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确认费用是真实、合理的情况下,限期其换取合法票据后进行扣除,如果不能取得合法票据,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合同及分割单等凭证作为合法票据进行扣除。
中国移动支付代理商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时,代理商应开具发票给中国移动,中国移动据以列支费用。中国移动自己到地税局代开服务业发票或者从地税局购买服务业发票,自己为自己开具,作为列支费用原始凭证,这种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6.外资企业是否可按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中国移动各地子公司可按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二)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的判定标准问题
判断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内资企业有20%的比例限制的定量标准,而外资企业只有定性标准。在检查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维修还是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再确定是否资本化。
2.房屋装修费(维修费)资本化标准问题
中国移动的营业网点平均装修费用只有几万元,且部分费用用于带有中国移动形象标识的门额装饰。可参照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营业网点装修费用的列支规定,允许在当期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软件及软件系统后续开发支出资本化问题
软件及软件系统的后续开发支出,如果只涉及旧软件的更新、升级但没有报废的,费用可以直接列入当期业务成本,如果将旧软件报废(在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新软件支出应予资本化。
4.网络优化费用是否资本化问题
网络优化应具体分析,看是局部还是全面的,如果没有增加网络设备数量或未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不是对软件升级,只是对拥挤的网络进行调试,提升网络运行速度的,可不作资本化处理。
5.专项整治费是否资本化问题
线路专项整治费、基站蓄电池专项整治费、线路迁移及基站监控设备搬迁等费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
6.通信基站改造是否资本化问题
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应予资本化。
7.仪器、仪表资本化标准问题
仪器、仪表做低值易耗品处理。
8.工程建设贷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问题
中国移动先用自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待工程贷款资金到位时将贷款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构建,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应依据贷款合同的性质判断,工程贷款合同的利息支出应予资本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利息支出,可计入费用。
9.重新铺设光缆的修理费,是否资本化问题
因市政建设、线路不稳定等重新铺设光缆的费用列支修理费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予以资本化。 

(三)核销未处置资产损失问题
企业无法使用但未处置的固定资产,可暂按扣除该固定资产残值后进行核销。企业实际处置时,将处置净损益在当期进行扣除。

(四)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问题
中国移动各地子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未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计提的折旧已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准备在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统一处理,各地子公司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五)税率变动影响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中国移动各地子公司在改制上市时若上下半年所得税率发生变化,除了分摊总公司的管理费在下半年列支外,其他成本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上下半年分摊。-

(六)法人所设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缴纳查补所得税问题
内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行查补所得税就地补缴原则,但中国移动各地子公司是外资企业,不适用此规定,由省级统一组织入库。

(七)国税函[2007]610号文的执行时间问题
该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解释,故该文对以前年度同样有效。2004-2006年中国移动的通信设施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处理。

(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从香港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是否补税问题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从香港公司分回现金股利,不再根据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九)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问题
1.预存话费分期结转业务收入,对应的赠送手机、购物卡和其他物品的成本费用,原则上应按照配比原则摊销,但考虑核算问题以及中国移动经营的连续性,对上述支出可一次性列为营业费用。
2.出租手机业务,分期结转租金收入,对应的成本应按配比原则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各种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税问题
1.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3. 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部分地区已经对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二)车改补贴的征税问题
1.鉴于宁夏、吉林等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所在地中国移动按规定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中国移动职工取得所在地在标准限额以内的车改补贴收入,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国移动在标准限额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车票、过路费等发票报销方式再为职工报销费用的,一律计入当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考虑到中国移动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国移动估算的情况,对中国移动以定额补贴或发票报销方式所解决的费用,应将其30%的部分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免费话费征税问题
对于中国移动系统内根据员工岗位、级别按月给予的免费话费或减免话费,鉴于此项话费使用情况因人而异,缺乏真实、有效凭据,又同时用于公司业务和个人生活,根据中国移动估算的情况,应将员工每月取得的免费话费的20%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支付代办点销售手续费、佣金代扣个税问题
中国移动在支付自然人的佣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类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1.代职工购买的各类应税团体险,在征税时,应将支付的保费支出按个人应得额度计入每个被保险人当月收入,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未划分到个人,将保费平均计入被保险人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5号)规定,对于中移动2006年补缴2003至2005年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时,按职工工资平均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作法,不再调整。

(六)对以电脑、手机购置补贴等名目给员工报销的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七)为关联单位职工报销话费问题
由于所报销话费的关联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所报销的话费按“偶然所得”征税。

(八)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财税[2006]10号文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7月以后缴存的公积金,按此文件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2006年7月以前,凡是不超过所在省级政府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不再做纳税调整,仅就超过部分补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则不能突破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标准。

(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
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其他地方税种问题
(一)基站等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中国移动的基站、机房、配电房和塔基房等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管理,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范围问题
对于各市下辖县移动分公司原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及所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参照内资企业征税。
(三)土地计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中国移动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论财务处理如何,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国家划拨(含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价值(包括评估增值的价值)暂不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但如果改制上市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化,应该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网间结算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电信、铁通、联通等公司签订的网间结算协议不征收印花税。
(五)入网协议等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购机入户协议(混合销售合同)、入网协议、套餐协议、客户话费清单等不征收印花税。

五、其它有关问题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各地国、地税稽查局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联合上报至总局稽查局(三处),报告内容里要有检查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报告中金额单位一律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联系人:  万月
联系电话:010-6354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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