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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财税[2011]942号 颁布时间:2011/11/18 12:12:22

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财税[2011]942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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