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答记者问
颁布时间:2012/2/14 12:12:57
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答记者问
2012年1月21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日前,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199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要求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后才可提出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此后,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财政部与证监会分别于1993、1994、1996、1997、2003及2007年先后六次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了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制度。财务信息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需要有效监管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审计,因此,该项申请制度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审计服务,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财政部、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设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明显偏低,需要进行调整。同时,针对证券审计市场监管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手段,细化监管要求。为此,财政部、证监会从2011年年初开始着手研究调整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通过广泛调研、认真测算、反复征求意见,确立了新的申请条件并且充实了有关监管方面的内容。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过程。
答:为确保调整后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科学合理并能够满足资本市场深入发展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多次实地调研,反复进行数据测算并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初,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成立联合调研组,分别选取上海、湖北、重庆等东、中、西部地域进行了多次调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对提高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的意见和建议。调研过程中,联合调研组既认真听取了约15家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的意见,又广泛征求了约15家不具备证券资格的较大规模事务所的看法,同时还邀请近10个省级财政部门、证监局、注协参加座谈讨论,形成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上述有关事务所和单位对两部门提高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的总体设想和基本思路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征求意见稿符合《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规定和国办56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实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的战略,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阶段,30多个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20多个地方证监局、交易所以及数十家事务所回复了书面意见。我们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采取不同形式多次沟通,积极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在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按程序报两部门领导签发。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调整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的原则。
答:在本次调整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质量为先原则。审计质量是证券资格事务所的生命线。审计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治理机制。为此,证券资格申请在强调业务收入、审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数量要求的同时,还从质量管理、分所管理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从而体现质量为先的原则。
二是总体稳定原则。为贯彻国办56号文件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的战略规划,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需要,证券资格事务所数量应当保持总体稳定,证券资格申请条件应当具有前瞻性,具体申请条件应当适中,不宜过高或过低。两部门通过调整申请条件和严格后续业务考核使证券资格事务所总量维持基本稳定。
问:本次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结合实地调研、数据测算和各方面反馈意见,本次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关于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的要求。根据测算与调研结果,将申请条件中关于收入的规定由“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要求。根据测算与调研,为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适应上市公司审计要求,规定证券资格事务所应有注册会计师200人,还规定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20人。
(三)关于组织形式的要求。为促进风险与责任的协调匹配,将证券资格事务所组织形式限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两种。对于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要求其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完成转制工作。
(四)关于实际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量的考核要求。为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动态考核,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其他相关改进。针对个别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人员素质不高、执业能力不强等情况,我们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对证券资格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以及业务报告的签发等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问:调整申请条件后对资本市场审计服务有何影响?
答:在本次申请条件调整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总体稳定”的原则,相关条件的设定充分考虑了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趋势,兼顾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考虑到本次调整将事务所组织形式作为申请条件之一,并且要求现有证券资格事务所进行转制,所以设定了较长的过渡期,即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满足申请条件。因此,证券资格事务所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过渡。总体来看,经过我们测算,本次申请条件调整后退出与进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体平衡,不会对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另外,此次申请条件的修订,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内部治理更完善、执业能力更高、抗风险能力更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更好的要求,势必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有利于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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