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养老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
颁布时间:2012/2/18 12:12:18
欠缴养老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总局也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可见采用列举方法不能税前扣除的范围不含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各地在此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比如:大连国税(http://www.dl-n-tax.gov.cn/n1057/n2642/n2703/n2928/n3078/232709.html)和潍坊市国税局(http://hudong.sd-n-tax.gov.cn/front/mailpubdetail.jsp?vc_id=e792f502-35ec-4a57-b36c-e97feae62221&sysid=003)对此问题的解答均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然而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的规定是:“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补缴(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但补缴社会保险费时缴纳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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